


票據
銀行本票
銀行本票是指由銀行簽發的,承諾自己或代理付款銀行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2008年5月8日,我行正式開辦此項業務。
● 業務范圍
單位和個人在本市區及所轄縣市內需要支付的商品交易、勞務報酬等各種結算款項均可使用銀行本票。
● 記載事項
(一)表明“銀行本票”的字樣;
(二)無條件支付的承諾;
(三)確定的金額;
(四)收款人名稱;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簽章。
欠缺以上記載事項之一的,銀行本票無效。
● 溫馨提示
為保護持票人的票據權利,丟失且未兌付的銀行本票可以申請掛失止付,失票人辦理掛失止付需到出票銀行辦理;銀行本票喪失,失票人可憑人民法院出具的享有票據權利的證明,向出票銀行請求付款或退款。